中医药政策

主页>政策法规>中医药政策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   政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文件
国家中医 药 局
财 社  [2013] 245 号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
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 )、中医药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 件: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13年12月24日

 


附 件 :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管理,保 障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地方财政补助、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解决临床问题为导向,支持经过评审产生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 目所需支出。
第四条  医院申请专项资金,应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医院应根据项目申请内容组织财务、基建、设备、 人事及相关专业科室等部 门负责人对 申 报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评审,提 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五条  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在评审项目时要对医院申报项目 预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
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的评审结果、医疗资源布局等情况,确 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并下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额度按专科类别分别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 目 预算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实 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各购置支出、人才队伍建设支出、适宜技术推广支出。
(一)设 各购置支出。指为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的采购支 出。
(二)人才队伍建设支出。指为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人才引进、人才进修培训等支出。
(三)适宜技术推广支出。指为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培训等相关支出。
要做好专项资金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的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分别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时性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 资金执行管理,充 分预计并及时解决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问题,加强执行进度监控,确保资金按期及时执行。
第十二条  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照部门决算程序报批。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应上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各案。
第十七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项目主管单位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对本系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部门总结评估情况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的重要考核因素。
第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 单位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暂停其后续拨款并责成其整改。项目单位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取消项目、终止拨款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