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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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秩序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患者权利

(一)知情权

1. 有权知道相关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

2. 有权向主管医师了解自己的病情、诊断、诊疗和预后及意外结果。

3. 有权了解为患者提供临床服务的医师的专业背景。

4.有权知道医院计划提供诊治项目的目的、过程、风险、获益、成功的可能性、可供选择的其他代替方法。

5. 有权知道处方药物的名称、使用剂量、服用方法及可能发生的副作用。

6.  有权获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文件复印件和证明文件(交纳所需要的费用)。

(二)选择权及决定权

1.  有权参与商讨医疗方案;有权决定接受哪一种诊疗方法。

2. 有权拒绝或放弃治疗,并被告知所作决定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

3. 有权使疾病得到恰当评估及治疗。

(三)隐私保密权

1.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医护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披露患者的相关信息资料。在特殊情况下,如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上报的信息资料,医院有义务遵守国家规定,并及时上报。

2. 隐私有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四)申诉权

1. 患者与其家属有权了解病情及治疗经过,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2.  如有疑问,患者与其家属有权向相关医护人员了解情况。如患者与其家属最后对医护人员做出的解释仍不满意,则可以向医院投诉,其投诉行为不会影响患者在医院的诊治和医院提供的服务。

3.患者与其家属可直接向提供服务的科室/部门负责人投诉,或致电医院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五)患方其他权利

1. 平等享受医疗的权利。

2. 获取住院时及出院后法律允许的医疗记录的权利。

3. 接受健康教育的权利。

二、患方义务

1.有义务向医护人员提供准确、真实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等)、病史、既往史、食物药物过敏史等资料。

2. 经双方同意的医疗计划,患者及其家属应严格遵守并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

3.患者与其家属不得要求医护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病历资料、虚假病情证明或检查报告。

4. 患者与其家属有责任向医院交纳相关的医疗费用。

5. 患者与其家属有遵守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的义务。

6. 患者与其家属有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工作权利及其他患者的义务。

7. 患者与其家属有不得影响他人治疗,不得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8. 患者与其家属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9. 患者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如急危重症、传染病、精神病患者等)。

10. 患者与其家属有不得向医务人员赠送红包或请客送礼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