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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病人权力和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

3.知情权:病人有权得到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断和预后的相关信息。 

4.隐私权。 

5.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6.选择权:病人有权力选择为其诊疗的治疗方案、措施。 

7.申诉权:有权向医院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得到合理处理的权利。 

二、病人的义务:

1.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有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有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医院公共卫生的义务。

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如急危病人、传染病等)。

9.有责任要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和促进健康的义务。

10.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做出负责人决定的义务。